8月12日,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在重新劃定新能源汽車范圍、強化新能源產品安全監控的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車企準入門檻。 根據《意見稿》,工信部將新能源汽車范圍劃定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讓已經進入或者即將進入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企業最為關注的規定是,工信部要求新能源車企具備控制系統的開發能力,以及車載能源和驅動系統的集成和匹配能力。而此前車企只需要掌握車載能源、驅動系統、控制系統三項“核心技術”之一即可。 這意味著,控制系統將成為新能源車企必須具備的能力。實際上,為了獲取高額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有些新能源車企匆忙上馬新能源產品,多數車企都不具備控制系統的研發能力。對于中小新能源車企,龐大的研發費用將成為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即便是資金實力雄厚的互聯網車企,要從零開始搭建完整的研發體系也并非易事。 同時,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并非一勞永逸。《意見稿》規定,已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整車、改裝客車、特種作業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改造,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并于24個月內完成審查。逾期未完成審查的,暫停生產、銷售有關新能源汽車產品。 而對于汽車集團企業的一大利好是,《意見稿》指出,企業集團下屬企業可共用集團的部分研發能力,但應當符合《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這也意味著,在開發、生產以及售后等環節,下屬企業在達到《準入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集團的資源。無疑,那些擁有集團背景的新能源車企將更具優勢。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新能源汽車行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態勢將更加激烈,行業整合也將在所難免。 與此同時,工信部還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狀態監控平臺,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全生命周期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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