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有關決定,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2009年8月,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根據近年來國內裝備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在廣泛聽取產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決定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見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二、《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2)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本通知附件2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見附件4,以下簡稱《不免目錄》)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對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 (一) 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 (二)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 (四)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
(五)《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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