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華晨集團處罰落地,證監會重罰5360萬元,涉及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信息披露違法等五項違法行為。 申華控股公告披露,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華晨集團直接及通過遼寧正國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遼寧華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間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計4.4636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2.93%。目前華晨集團正處于重整階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確定性,重整方案可能會對公司股權結構、控制權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 2020年下半年以來,華晨汽車、永城煤電等大型國企信用債接連違約,引發多只信用債評級被連帶下調、發行取消以及弱資質信用債二級市場成交價格閃崩等一系列連鎖反應。事件沖擊之下,國內債券市場中固有的國企信用債“剛兌信仰”再一次受到猛烈沖擊。 值得注意的是,4月19日,央行旗下《金融時報》刊文稱,國企信用債打破剛兌勢在必行。 2020年以來,國企信用債違約事件有加速跡象,并呈現出以違約主體為中心、沖擊波不斷外擴的趨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救助意愿有所減弱,再度撼動了投資者對國企債券的“剛兌信仰”。未來國企信用債有序打破剛兌將是必然趨勢,也是新形勢下優化產業結構、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 不要輕信“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倒”并非是真理,更不能作為判別信用風險高低的“公理”。更重要的是,對于“大而不能倒”的門檻值很難界定,在清理“僵尸”企業的進程中,大型企業有可能被當作清理“典型”予以定向爆破,規模大并不一定成為國企的護身符。 隨著國企信用債“剛兌信仰”的瓦解,預計商業銀行后續的信用債投資將更趨萎縮,投資總量可能進一步下降,信用債的審批標準持續進一步收緊,商業銀行僅有的信用債投資額度將重點留給評級最高、資質最好的信用債,或者是可以撬動大額存款沉淀的優質客戶。 以下為申華控股公告內容: 4月20日,申華控股發布公告,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晨集團”)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24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開始,華晨集團自主品牌汽車的業績和利潤下滑嚴重,2017年開始出現虧損。為了完成業績考核,華晨集團通過轉讓下屬公司股權確認了投資收益,但截至華晨集團確認投資收益日,股權轉讓合同項下交易未完成,股權轉讓收益不能確認,涉嫌虛增利潤。 (二)、華晨集團涉嫌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 華晨集團將包含虛假記載的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告在內的申報材料向證監會申請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019年8月8日獲得公開發行行政許可批復。 (三)、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虛假記載 2018年10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同意華晨集團在未來12個月內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不超過50億元的公司債券。2019年華晨集團成功發行四筆總計50億元的私募債。2020年2月18日,上交所同意華晨集團在未來12個月內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不超過50億元的公司債券。2020年華晨集團成功發行14億元私募債。以上債券發行,華晨集團向合格投資者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包含2017年、2018年財務數據涉嫌虛假記載。 (四)、華晨集團涉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 2018至2019年期間,華晨集團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并向銀行間市場合格機構投資發行6期超短期融資券,共募集資金65億元。經查,發行和存續期華晨集團披露的2017年及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五)、華晨集團涉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1、未及時披露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2、未及時披露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3、未及時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4、未按規定披露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相關事項。 綜合上述違法事實,依據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責令華晨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依據2019年《證券法》有關規定,責令華晨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 合計對華晨集團處以5360萬元罰款;對祁玉民處以60萬元罰款;對閻秉哲處以20萬元罰款;對葉正華、劉鵬程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對劉同富、邢如飛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吳小安、池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楊波、東風、劉學敏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高新剛處以8萬元罰款。 來源:投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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