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字(1996)16號《關開鑄鍛 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經國務院批準,對鑄鍛件產品增值稅問題通 知如下:
在1997年底以前,對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鑄、鍛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 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實行增值稅先按規定征收,后按實際繳納稅 額返還35%的辦法。具體退稅手續,仍按(94)財稅字092號文件規定執行 。
鑄鍛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 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列入“先征后返”政策的鍛造企業 共110個,占總數的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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