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由國家 經濟貿易委員會、勞動部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國有企業 廠長(經理)獎征辦法》。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征辦法》明確指出,為明確企業經營者責、 權、利關系,強化國有企業廠長(經理)(以下簡稱廠長)的經營責任,完善 對廠長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企業家隊伍,廠長對企 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應努力完成國家指定或者委托監管的機構提出 的經營目標,在經營活動中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考核獎懲廠長的有關法規政 策,并督促、檢查有關法規政策的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全國性總公司 )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對直屬企業廠長的具體獎懲辦法,并負責 對直屬企業廠長進行考核獎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會同 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對本地區企業廠長的具體獎懲辦 法,負責對廠長的考核獎懲工作或委托企業主管部門進行考核獎懲。經國 家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由國務院有關經濟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廠長進 行考核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建或組建的公司,其廠長 的考核獎懲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下回將為帶來關于第十二屆 國際鍛冶師會議故事,敬請關注!